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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4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         
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4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4-8-4
    

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4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通知

浏览次数[818] 2004-07-06 15:40:10

 

 

各高等学校:

    根据《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》(鲁教科字[2001]31号印发)文件精神,2004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拟于下半年进行。为做好奖励的申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    一、各高校要按照《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》的规定,组织好本校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。本年度申报、评审2003年高校取得的科研成果。2003年以前取得的应用类研究成果也可申报,须附有应用单位的应用证明及相关材料。

    二、所有申报参评的成果,须分别填写《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(人文社会科学类)》、《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(自然科学类)》一式2份,并附参评成果一式2份。上述表格请在我厅科研处主页(http://kyxw.sdpec.edu.cn)下载。申报材料及表格一律用A4纸打印(复印),并在左边装订。

    三、各高校在报送评审书和成果的同时,以学校为单位,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分别将申报成果的基本信息用Excel建立电子表格,并报送软盘。所报基本信息内容依次为:成果名称、学科门类、一级学科、申报学校、第一完成人、第二完成人、第三完成人、第四完成人、第五完成人。

    四、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。如第一署名人系我省高校以外人员,在其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,可由第二署名人所在学校申报,填表时成果署名顺序不变。

    五、多卷本著作、系列论文一律整体申报,不受理其中的单卷或单篇成果。作为整体申报的成果,必须是书名或论文题目真正有机联系的系统的研究成果,围绕一个专题撰写的松散的论文、丛书不能作为系列成果申报。其出版(发表)时间,以最后一卷(篇)为准。

    六、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,请各高校对所申报成果进行初评后,严格按限额申报。各高校请于9月13日至15日将申报成果报送我厅科研处。超限额或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受理。

    七、申报参评成果须交纳评审费,参照有关规定标准,每项成果150元。

 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四年七月五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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